印度癌症藥價暴利引關注 最高法院援引健康權促管制
印度最高法院關注癌症藥物售價暴利問題,政府旗下國家藥品定價管理局已宣布針對 137 種抗癌藥物設定交易利潤上限,希望降低藥價。此舉背後有印度憲法保障的「健康權」作為基礎,旨在確保民眾能負擔得起關鍵醫療。
賴柏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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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度正面臨癌症治療費用過高的挑戰,引起印度最高法院(Supreme Court)關注。該法院正審視藥品批發價與最終零售價之間存在巨大差異的現象,並探究是否有必要實施更嚴格的藥價管制,以避免病患在關鍵治療上被不合理地收取高額費用。
根據《Legal Maestros》報導,印度最高法院日前審理一宗請願案,案中揭露一款癌症藥物以約 2,700 印度盧比(約新台幣 1,000 元)售予零售商,但最終標示的最高零售價(MRP)卻接近 27,000 印度盧比(約新台幣 10,000 元),價差高達十倍。這起案件促使法院質疑,面對此類暴利,政府是否應加強藥品價格監管。
為回應此問題,印度中央政府旗下的國家藥品定價管理局(National Pharmaceutical Pricing Authority, NPPA)已於 2026 年 10 月 17 日宣布,將針對 137 種非列管抗癌藥物設定新的交易利潤上限。這項新措施規定,藥品的交易利潤不得超過首次銷售價格的 30%。政府發言人表示,此計畫有潛力將部分藥品的最高零售價降低多達七成。新制訂的最高零售價將於 2026 年 11 月 9 日起生效,目標是抑制過高價格,提升癌症藥物的可近性。
印度最高法院過去曾多次裁定,人民的生命權(the right to life),此權利受印度《憲法》第21條保障,而這項權利已被解釋為包含接受醫療與獲得醫療照護的權利。例如,1996 年在 Paschim Banga Khet Mazdoor Samity 訴西孟加拉邦一案中,法院確認政府有義務提供足夠的醫療設施;1997 年在旁遮普邦訴 Mohinder Singh Chawla 一案中,法院也認可健康權是生命權的一部分。甚至在 2014 年一名未成年請願者 Mohd. Ahmed 訴印度聯邦一案中,德里高等法院(Delhi High Court)指出,獲得救命藥物是國家保障健康權的義務,若藥品價格過高導致民眾無法負擔,則形同無法取得。
目前印度藥品定價主要依據《2013 年藥品(價格管制)命令》,該命令是在《1955 年基本商品法》下制定。國家藥品定價管理局負責執行關鍵的藥品價格監管工作。針對列管藥物(通常是國家基本藥品清單中的藥物),政府會設定上限價格;而許多非列管藥物,其初始價格則由製造商設定,這也是導致零售價膨脹的原因之一。
儘管憲法為確保民眾獲得適當治療提供了基礎,但法院通常不直接制定詳細的藥品定價政策,而是要求主管機關履行其法律義務。印度政府的新措施旨在懲罰癌症藥物過高的利潤,其成效將取決於製造商的定價策略、醫院與藥局的配合程度,以及國家藥品定價管理局的執法力度。
參考來源
- High Cancer Treatment Costs in India: Can the Right to Healt…(Legal Maestros - Keeping Pace with Legal Chang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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